福建制订暂行办法加强药用辅料管理

时间
2007-07-24

据中国医药报讯 日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该省药品监管实际,制订了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而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已有地方(省级)药用标准的辅料、没有国家和地方药用标准而有国家食品标准的用于药品生产的辅料(如色素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送省药品检验所按相应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药用辅料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完整、科学、可行,所用辅料无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内控标准,并送省药品检验所复核。若国家今后颁布该辅料标准,则自动执行国家标准。